一份刑事记录会不会让您不可入境加拿大,往往取决于一个比当事人想象中更窄的问题:到底有没有「定罪」(conviction)?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 36(1) 与 36(2) 条,定罪通常是刑事不可入境的触发点。但您所在地法院使用的标签并不等于答案——IRCC 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适用的是加拿大的判断标准。有些在本国看来”干净”的结果(撤销处分、记录封存、境外赦免)仍可能被算作定罪;而有些听起来严重的结果(上诉成功被推翻的定罪)反而不算。本文说明 2026 年这一问题的评估方式。
关键要点
- 对于在加拿大境内实施的罪行,必须先有定罪才可能认定刑事不可入境;无罪判决本身不构成不可入境。
- 对于在加拿大境外实施的行为,第 36(1)(c) 与 36(2)(c) 条允许仅凭「实施了某一行为」作出认定,未必需要定罪。
- 依据 IRCC 的操作指引(ENF 2/OP 18):加拿大《刑法典》下的绝对撤销或附条件撤销处分(absolute or conditional discharge)、赦免或记录消除、以及经上诉被推翻的定罪,一般不视为定罪;而缓期执行的判决(suspended sentence)、正在上诉中尚未裁决的定罪、以及缺席审判的定罪,一般视为定罪。
- 境外的赦免、封存或记录消除,不会自动消除加拿大移民法上的后果。关键在于该境外救济是否等同于加拿大的 record suspension,或该处理方式是否根本未导致定罪。
- 同样的措辞在不同法域含义可能完全不同。要拿到警方与法院的原始文书,分析构成要件,而不是看标签。
为什么先问「有没有定罪」
IRPA 第 36 条的刑事不可入境以「罪行」为基础。第 36(1) 条(严重犯罪)适用于永久居民与外国公民;第 36(2) 条(一般犯罪)适用于外国公民。两者的措辞都围绕「曾被定罪」——无论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并另设一个针对境外「实施行为」的分支。
这一结构有直接的实务后果:在讨论刑事康复(criminal rehabilitation)或临时居民许可(TRP)之前,代理人应先确定究竟是否存在定罪,若存在,它对应的是哪一条加拿大罪名。跳过这一步,结果往往是申请了本不需要的救济,或者在自以为可以入境的情况下贸然前往口岸。关于整体框架,可参阅我们的加拿大刑事不可入境指南。
境内:必须有定罪
对于在加拿大境内实施的罪行,第 36 条下的不可入境认定以定罪为前提。无罪判决不会导致不可入境,撤回或中止(stay)的指控同样不会——但在结果未定之前,未决指控仍可能使申请停滞。
如果申请正在处理中而刑事指控尚未了结,通常应预期案卷会一直等到指控有结果为止。指控被撤销,不可入境问题可能随之消失;若最终定罪,分析就转向补救途径。
境外:未必需要定罪
第 36(1)(c) 与 36(2)(c) 条允许因「在加拿大境外实施某一行为」而认定不可入境——该行为在实施地构成犯罪,且若在加拿大实施亦构成犯罪。因此,一份境外的无罪判决并不自动终结审查。官员可能审视无罪判决的理由以及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体系;以违背加拿大司法体系基本理念的方式取得的境外无罪判决,未必会被承认。
在临时居民的语境下,承认自己实施过某项罪行这一事实本身,就可能足以引发不可入境。这也是为什么在口岸或面谈中随口解释往往造成实质损害。
哪些算定罪,哪些不算
IRCC 的操作指引(ENF 2/OP 18)大致划出如下界线。
一般不算定罪
- 记录消除(expungement)或赦免(pardon)——但须经下文的承认分析
- 经上诉被推翻的定罪
- 加拿大《刑法典》规定的绝对撤销或附条件撤销处分
一般算定罪
- 缓期执行的判决——被缓期的是刑罚,不是定罪
- 正在上诉、尚未裁决的定罪
- 缺席审判作出的定罪
缓刑这一点经常出人意料。当事人可能一天牢也没坐,或者刑罚被附条件地悬置,但他确实已被定罪。在 2026 年的一次持续专业教育课程中,讲师举过一个教学例子:某外国公民因两项欺诈罪在境外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仍被评估为刑事不可入境——因为对应的加拿大罪名,即《刑法典》第 380(1)(a) 条项下逾 5,000 加元的欺诈罪,最高可判 14 年监禁。
境外赦免、封存与记录消除
当事人常常带着一纸文件前来,显示记录已被封存、撤销、消除或赦免,并认定此事在加拿大也就此了结。事情并非自动如此。加拿大决策者要问的是:该境外救济是否等同于加拿大 record suspension 的条件,或者该替代性处理是否意味着根本没有产生刑事定罪。
在需要判断是否承认境外法律效力时,法院采用了源自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Saini, [2001] F.C.J. No. 1577 的三步分析:其一,该境外法律体系须与加拿大体系相似;其二,所涉境外法律的内容、目的与效果须与加拿大法律相似;其三,不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加拿大当局拒绝承认该境外法律的效力。
一个具体例证:在加拿大,附条件撤销处分是一种替代性措施,可以使当事人最终没有刑事记录。而在纽约州,同样称为 “conditional discharge” 的处理可能是作出有罪认定但不施加刑罚——指控并未撤回,定罪也未被推翻。措辞相同,法律效果不同,移民结果也不同。
即使确有定罪,分析也尚未结束
若确实存在定罪,下一个问题是对等性分析(equivalency):将境外罪名的构成要件与相应加拿大罪名的构成要件逐一比较,包括客观要件(actus reus)、主观要件(mens rea)、可能的抗辩事由,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如果案件事实缺少某一关键要件,就可能不存在对应的加拿大罪名。
这里有两个结构性要点。第一,IRPA 只考虑刑事法律,而刑事立法权依《1867 年宪法法案》第 91(27) 条专属于联邦议会;某一州或省的管制性违法行为,只有在对应联邦议会立法下的罪名时才有意义。第二,依 IRPA 第 36(3)(a) 条,混合罪(hybrid offence)一律按可诉罪(indictable)处理,不论检方如何选择程序——而加拿大《刑法典》中的多数罪名都是混合罪。
关于这一比较,详见我们关于境外定罪与加拿大刑法对等性分析的说明。一旦确认存在定罪且有对应的加拿大罪名,讨论就转向刑事康复申请或临时居民许可等补救途径。
在任何人给出结论之前,应先取得的材料
- 起诉文书、处理结果或判决书,以及所科处的刑罚
- 警方报告——决定对等性分析的事实细节往往藏在其中
- 州/省级与国家级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行为发生之日有效版本的境外法条原文
- 任何赦免、记录消除、封存或撤销令,连同其依据的法律条文
如果境外法律确实不清晰,稳妥的做法是取得该法域刑事律师的意见,而不是靠猜测去认定构成要件。
常见问题
在加拿大获得撤销处分,会导致不可入境吗?
加拿大《刑法典》下的绝对撤销或附条件撤销处分,一般不被视为 IRPA 第 36 条意义上的定罪。但名称相同的境外处理未必如此,因为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效果而非名称。
我拿到的是缓期执行的判决,算定罪吗?
一般算。缓刑是在有罪认定之后作出的,被缓期的是刑罚而非定罪。若对应的加拿大罪名达到第 36 条的门槛,它可以支撑刑事不可入境的认定。
我的定罪正在上诉,期间我算不算不可入境?
正在上诉、尚未裁决的定罪,一般仍按定罪处理。若日后上诉成功、定罪被推翻,分析随之改变。
我的记录在本国已被消除,还会有问题吗?
可能会。境外的记录消除或封存不会自动消除加拿大移民法上的后果,该项救济须按加拿大标准评估,包括它是否可比于加拿大的 record suspension。
从未被定罪,也可能不可入境吗?
就境外实施的行为而言,是的——IRPA 第 36(1)(c) 与 36(2)(c) 条允许基于「实施了在当地构成犯罪、在加拿大亦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认定。在临时居民语境下,承认实施过某项罪行也可能已经足够。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及 IRCC/ESDC 政策经常变动,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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