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复核和解:IRCC 同意重审时可争取的条件与诉讼费

司法复核和解,在移民案件中通常是这样出现的:联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律师来函表示,只要申请人撤回联邦法院的申请,部长同意撤销拒签决定,把案件发回 IRCC 重新审理(redetermination)。您不必接受对方最初提出的措辞。您可以争取让重审真正有用的条件,例如换一名审理官员、允许补交更新材料、为新决定设定期限;而且在撤诉之前,应当先以书面方式处理好诉讼费(costs)问题。移民司法复核中判给诉讼费是例外而非常态:《联邦法院公民、移民及难民保护规则》(Federal Courts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ules)第 22 条规定,只有存在「特殊理由」(special reasons)时法院才会判给诉讼费。

本文依据 CILA 2026 年会上 Warda Shazadi Meighen 律师(Landings LLP)的演讲资料,以及 Justice Laws 网站上现行的法规文本。关于联邦法院司法复核的整体流程,请参阅我们的总览文章:在联邦法院挑战移民拒签。

要点速览

  • 衡量和解方案,要对照您真正需要的结果,而不是对照「输掉官司」。如果新决定仍由同一个办公室、依据同样过时的材料作出,又没有任何时间表,这个方案的价值可能比看上去低。
  • 可以争取的条件包括:由另一名决策者重审、允许提交更新的陈述和文件、为重审设定期限。这些都不是自动给予的,需要谈判。
  • 第 22 条规定,移民许可申请及司法复核中,除非法院基于特殊理由另行命令,任何一方都不获判诉讼费。胜诉本身,或者官员单纯犯了错误,通常都不够。
  • 由于第 22 条排除了撤诉时一般的诉讼费规则(《联邦法院规则》第 402 条),讲者建议在撤诉之前明确保留诉讼费主张。

IRCC 提出的司法复核和解通常是什么样的?

通常,联邦司法部在移民案件中提出的和解方案是:撤销拒签决定,把申请发回 IRCC 重新审理,条件是申请人撤回联邦法院的申请。这与您胜诉时法院一般会下达的命令大致相同,所以真正需要谈的,是随之而来的具体条件。

根据《联邦法院法》(Federal Courts Act)第 18.1(3)(b) 条,法院可以撤销决定,并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指示发回重新决定。这些「指示」,正是和解时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容。

应该接受这个和解方案吗?

先回到您真正需要的结果。讲者的框架是「回到救济本身」:如果目标是永久居民身份或学签,就要问,接受这个方案是否比继续打到庭审更接近这个目标。如果和解能带来与胜诉相同的实际结果,而且更快、没有败诉风险,通常值得接受。

讲者建议签字之前先问几个问题:

  1. 这个案件已经被发回过几次? 讲者引用 Vavilov 案第 142 段,该段对复核和重审反复循环、没有尽头提出警告。如果这已经是第二、第三次发回,单纯的重审可能不够。
  2. 目前重审的处理时间是多久? 没有时间表的发回案件可能搁置数月。请查看 IRCC 针对您所申请项目的最新处理时间。
  3. 是否存在需要上诉法院回答的法律问题? 只有当法官认证存在具有普遍重要性的严重问题时,才能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IRPA 第 74(d) 条)。一旦和解,这条路就关闭了。

如果您决定拒绝和解、继续诉讼,讲者建议把拒绝的正当理由记录下来,并与所需救济、和解条件、案卷记录或日后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挂钩。

重审和解中可以争取哪些条件?

凡是能让重审真正有用的条件,都可以提出;联邦司法部可以同意、拒绝或还价。最值得提出的通常是:换一名审理官员、允许补交更新的陈述和文件、为新决定设定明确期限,同时就诉讼费写清楚。

由另一名官员重新审理

讲者把「另一名决策者」列为值得考虑的指示性救济。法院有权附带指示发回案件,讲者引用 Vavilov 案第 141 段及 Mason 案,说明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发回给另一名决策者。这一点要写进和解函,不要默认 IRCC 自然会这样做。

补交更新文件和陈述的机会

司法复核只审查官员当时面前的案卷。原因见我们的文章:联邦法院为什么不看新证据。重审则不同,它是一个全新的决定;讲者的框架在一开始就要求考虑:申请人是否需要把新的信息交给官员。如果您的资金、工作邀请、家庭情况或原籍国状况已有变化,可以要求在和解中明确允许您在一段期限内提交更新的陈述和文件,再由新官员作出决定。

重审期限

讲者把重审期限列为解决时间问题的和解附加条件,并指出:如果最初的许可及司法复核申请中已经请求设定期限,这一条件尤其有帮助。如果您在诉状中已经请求过时间表,和解时要求设定期限就更有依据。如果 IRCC 拖延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请参阅我们的文章:申请 mandamus 之前要了解什么。

以同意判决代替撤诉

另一种方式是同意命令(order on consent),由法院自己撤销决定,并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发回。讲者指出,同意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照准:根据法院的实务指引,法官在签发同意判决之前,可能要求说明理由。

撤诉通知应该怎么写?

如果以撤诉方式和解,需要依据《联邦法院规则》(Federal Courts Rules)第 165 条,使用表格 166 提交撤诉通知(notice of discontinuance)。这些一般规则通过移民规则第 4(1) 条适用于移民司法复核。撤诉通知以及它所依据的和解函,都应当准确记录双方约定的内容。

和解函与撤诉的实务要点:

  • 写明被撤销的是哪一个决定,并记录所有约定的条件:换审理官员、补交材料的期限、重审期限。
  • 明确处理诉讼费。讲者的资料写道,第 22 条排除了第 402 条的适用,也就是说,一般规则中「被撤诉的一方有权获得诉讼费」并不适用于移民案件。如果您要主张诉讼费,应在撤诉之前以书面方式保留,或约定诉讼费由书面陈述决定。
  • 书面条件谈妥之前不要撤诉。一旦案件完成重审,诉讼可能变得没有实际意义(moot)(讲者引用 Borowski 案及 Jones 案,2006 FCA 279),您的谈判筹码也就没有了。

IRCC 和解后,可以索赔诉讼费吗?

有时可以,但必须证明存在特殊理由。第 22 条规定,就该规则下的许可申请、司法复核或上诉,除非法院基于特殊理由另行命令,否则不判给任何一方诉讼费,也不由任何一方支付。因此,大多数以和解结束的移民案件,双方都不支付诉讼费。

什么算「特殊理由」?

讲者引用 Ndungu 案(2011 FCA 208,第 6 至 7 段)及 Almuhtadi 案(第 56 段),把门槛概括为:不公平、具有压迫性、不当或出于恶意的行为。根据讲者的资料:

  • 可能符合: 测试案件(test cases);部长方面误导或拖延的行为;反对明显有理的申请。
  • 单凭这些不够: 胜诉或决定中有错误;案件很晚才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具有公共重要性。

讲者还指出,特殊理由应当以宣誓书(affidavit)证据支持。

如果判给诉讼费,金额大概多少?

存在特殊理由时,金额依据《联邦法院规则》第 400 条确定,法院有完全的酌情权。根据讲者整理的判例,判给的金额通常不高,大约在 750 至 4,000 加元之间(引用 Zaeri 案及 Kargo 案)。一个特例是 Carrero 案(2021 FC 891),因应受谴责的拖延判给 62,793 加元。讲者资料中列出的 Alldowell 案(2025 FC 1850)为 500 加元。这些数字是一位执业律师的整理,并非官方标准;每一笔判给都取决于具体事实。

和解之后如何主张诉讼费?

讲者建议尽早在诉状中提出:在许可及司法复核申请(表格 IR-1)中引用第 22 条,并具体列明特殊理由。在双方同意、案件失去实际意义或诉讼费被保留之后,可以依据第 369 条以书面动议方式提出。和解时,讲者建议争取约定「诉讼费由书面陈述决定」,并引用 Matta 案(2025 FC 807)等判例。

常见问题

联邦司法部提出的和解方案,我必须接受吗?
不必。您可以接受、拒绝或提出不同的条件。如果拒绝,请以书面方式记录理由,并与您需要的救济或对方提出的条件挂钩。

和解后,IRCC 会把我的案件交给另一名官员吗?
只有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才会。请在和解函或同意判决中明确提出。

IRCC 同意重审后,我可以补交新材料吗?
通常可以争取。把它写成书面条件,并约定在新决定作出之前提交更新陈述和文件的期限。

IRCC 和解后,我能拿回律师费吗?
很少。第 22 条只允许在存在特殊理由时判给诉讼费,例如误导或拖延的行为。单凭胜诉不够,任何主张都应在撤诉之前以书面方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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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及 IRCC/ESDC 政策经常变动,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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