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失去身份:长期无身份居留者的出路(2026)

加拿大目前没有针对长期无身份居留者的大赦或”正规化”(regularization)项目。对多数人而言,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主要途径,是递交一份永久居民申请,并在其中依《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 25 条请求基于人道与同情理由(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简称 H&C)的豁免。视个案情况,临时居民许可(TRP)、延期遣返请求(deferral request)或联邦法院的暂缓遣返动议(stay motion)可能与之并行,或需要先行处理。这些救济全部属于自由裁量性质,没有一项是自动获得的,而且各有自己的法定障碍与时限。

要点速览

  • 加拿大没有常设的正规化项目。对长期无身份者的救济属自由裁量,逐案审查。
  • 身在加拿大境内的外国国民,部长依 IRPA 第 25(1) 条必须考虑其人道同情情形;对身在境外者,部长可以考虑。
  • 若干法定障碍可能在案件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就把门关上,包括:正在审理中的难民申请、已有在办的 H&C 申请,以及难民申请被放弃、拒绝或撤回后的十二个月禁止期。
  • 第一阶段的”原则性批准”(Approval in Principle)本身就很重要:它触发遣返中止,并打开工作许可、学习许可与省级医保的资格。
  • 历次移民水平计划已大幅削减人道类的计划名额,因此递交时机与证据质量比以往更为关键。

加拿大会大赦无身份人士吗?

不会。关于大范围正规化项目的讨论已持续多年,但截至 2026 年并无此类项目生效。现有的只是个案的、自由裁量的救济。

外部环境同样重要。自 2025 年起,联邦政府开始压缩临时居民与永久居民两条线的计划接收量,人道类别也随之被削减。相继公布的水平计划把人道同情及相关公共政策类别的计划接收量,从 2025 年的约一万人下调至数千人,再到 2026 至 2028 年计划中的每年约一千人左右。这些是规划目标,并非套用到个案上的配额,且每份计划都会调整,因此在据此推论之前,请核对 IRCC 当前公布的水平计划。对申请人而言,实务上的含义是:法律标准没有变,但空间明显变窄了。

谁可以申请,谁被排除在外

第 25(1) 条允许外国国民请求豁免本法的一般要求,并基于人道与同情理由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同时必须考虑任何直接受影响儿童的最佳利益。

以下人士不能动用第 25 条:

  • 因安全理由、侵犯人权或国际人权、有组织犯罪而被认定不可入境者(IRPA 第 34、35、35.1、37 条)。
  • 已有一份在办 H&C 申请者(第 25(1.2)(a) 条)。
  • 难民申请正在难民保护司(RPD)或难民上诉司(RAD)审理中者(第 25(1.2)(b) 条)。
  • 难民申请被认定不具备转介资格、且遣返前风险评估(PRRA)正在办理中者(第 25(1.2)(b.1) 条)。自 2026 年修法把大批申请人从难民局分流至 PRRA 程序之后,这一条的重要性大幅上升。若您属于此种情形,递交的先后顺序会直接影响结果,详见我们关于如何回应 C-12 法案资格程序公平信的一文。

另有一些人面对的是暂时性而非永久性的禁止期。以”不正常抵达”方式入境而被指定的外国国民(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一般须等待五年。任何人若其难民申请在过去十二个月内被放弃、拒绝或撤回,在该期间内受禁止,除非该申请是在难民局开庭前撤回,或符合两项例外之一:对 18 岁以下儿童最佳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因其国籍国或前惯常居住国无法提供足够的医疗照护而面临生命风险。

官员可以考虑什么,不可以考虑什么

官员可以考虑返回原籍国后的困境(hardship)、在加拿大的融入程度(establishment),以及受影响儿童的最佳利益。原籍国的歧视与暴力、无法在当地取得必要医疗或工作、以及申请人相较于该国其他人的处境,均在审查范围之内。官员也可对某些不可入境情形给予豁免,包括第 36 条的刑事不可入境、第 38 条的健康理由、第 40 条的虚假陈述,并可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家庭类的资格。

官员不可以重新裁决难民风险。属于第 96 条的迫害风险,或第 97(1) 条的酷刑、死亡、残忍与不寻常待遇风险,均被排除在 H&C 分析之外;但这些事实背后的人身后果,仍然可以、也应当以”困境”的方式陈述。这一区分出自 Kanthasamy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SCC 61 第 75 段,而写错这一层正是最常见的起草失误之一。

还须记住:IRCC 的手册、项目交付指引(PDI)与操作公告(OB)都不是法律,不约束决策者;官员若把它们当作强制性规定来适用,即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束缚(Lee v. Canada (MCI), 2008 FC 1152 第 29 段)。

一段话说清法律标准

Kanthasamy 仍是主导判例。”异常且不应承受的”(unusual and undeserved)或”不成比例的”(disproportionate)困境等措辞具有指导意义,但不具决定性。评估必须是整体的、衡平的;真正的问题是:综观全部情形,一个正派而公道的人是否会认为拒绝该项救济根本无法接受。H&C 是一种例外救济,不是另一条移民通道,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关于法律标准与支撑证据的完整说明,请见我们的人道同情申请指南

由此引出两个实务后果。第一,律师的陈述属于论证而非证据;申请人自己没有佐证的单方陈述,可能被视为”自利陈述”。每一份 H&C 都应包含申请人本人的宣誓书,其内容在没有正当理由怀疑其真实性时被推定为真实(Maldonado v. MEI, [1979] F.C.J. No. 248 (C.A.))。第二,任何人在该国都会感受到的普遍性困境不足以成立,证据必须是个人化、针对本案的(Adair v. Canada (MCI), 2020 FC 999 第 14 段);官员并无义务提示申请人补交更有力的证据(Gutierrez v. Canada (MCI), 2021 FC 1111 第 32 段)。

批准到底意味着什么: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

境内 H&C 申请分两个阶段审批,申请人常常误解第一阶段的意义。

第一阶段——原则性批准(AIP),意味着您获准基于人道同情理由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它豁免了境内申请的资格要件,使境内永居申请得以推进;同时依 IRPR 第 233 条产生遣返中止效果,并打开依 IRPR 第 207(d) 条申请工作许可、依第 215(g) 条申请学习许可以及取得省级医疗保险的资格。对许多长期无身份的人来说,这一刻生活才重新变得可以过下去——尽管永久居民身份尚未授予。

第二阶段确认未被豁免的可入境性要求已经满足。永久居民权利费(RPRF)在此阶段缴纳,并完成登陆手续。境外家属一般不会同步处理,因此请按”登陆后再办团聚担保”来规划,不要预设并案处理。

H&C 之外的其他选择

临时居民许可(TRP) 依 IRPA 第 24(1) 条签发,并不直接通向永久居民身份,但可在当事人本不可入境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赋予合法身份。签发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许可可打开工作许可资格;已成功持有过一次许可者,在续签时通常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框架说明见我们的 TRP 页面

难民申请对部分人仍然可用,但 2026 年的修法显著改变了计算方式。若当事人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之后入境加拿大,且在首次入境满一年之后才提出申请,其申请一般不会被转介至难民局。在多年无身份之后考虑提出难民申请的人,务必先核对入境日期再决定。

延期遣返请求与暂缓遣返动议属于紧急工具。当遣返已被安排,延期请求递交给 CBSA 官员,暂缓动议则连同作为基础的司法复核许可申请一并递交联邦法院。司法暂缓的标准包括”不可弥补的损害”与”便利权衡”,门槛相当高。此类动议的构建方式,见我们的暂缓遣返页面

有一种情形值得单独说明。当加拿大对某国的遣返被行政暂缓或中止时,申请人却可能被要求离开加拿大、回到一个加拿大自己都不遣返人过去的地方去申请永居。联邦法院已批评过这种推理,指出一项为回应人道危机而设的政策,不应反过来成为拒绝人道救济的理由(Al-Abayechi v. Canada (MCI), 2022 FC 873 第 13 至 15 段,引 Bawazir v. Canada (MCI), 2019 FC 623 第 17 段)。若您属于此种处境,请在陈述中明确写出来。

如果申请被拒

有三条路径,且并不互相排斥。

请求复议(reconsideration)。 可以基于新证据或原审评估中的错误提出。决策者有自由裁量权重新考虑,因为”职权已尽”(functus officio)原则并不构成自动障碍(Clarke v. Canada (MCI), 2017 FC 393 第 11 至 12 段);但该裁量权一般只在能证明存在”例外情形”时才会行使(Pierre Paul v. Canada (CI), 2018 FC 523 第 38 段)。

重新申请。 法律上不禁止再次递交,但以同样的材料再交一次,通常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新证据。

司法复核。 H&C 拒签没有上诉权,只能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境内产生的事项,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送达并提交许可与司法复核申请;境外产生的事项为 60 日。请求复议不会延长这一期限。收到决定后,请立即就您这一份具体裁决确认适用的期限。

常见问题

H&C 申请在办期间,我会被遣返吗?
有可能。递交 H&C 本身并不阻止遣返。只有第一阶段获批才依 IRPR 第 233 条产生法定中止。若在申请在办期间被安排遣返,应使用的工具是延期请求或暂缓动议,而不是 H&C 申请本身。

H&C 审理期间我可以工作吗?
仅凭递交申请不可以。依 IRPR 第 207(d) 条的工作许可资格是在第一阶段获批之后才产生的。有些申请人在此期间以其他依据持有身份,实务中也有以 TRP 过渡的做法。

在加拿大待得够久,是不是就能获批?
不是。居留时间只是融入程度的一个要素;长期居留若只有单薄的证据支撑,也可能被认定为融入程度”相对有限”。真正有说服力的是有据可查的工作、社区联系、家庭关系,以及遣返会带来的具体后果,而不是时间本身。

官员会考虑我回国后面临的危险吗?
不会作为难民风险来考虑。第 96 条与第 97(1) 条的因素被排除在 H&C 分析之外。同样的事实可以、也应该以困境、歧视或无法取得医疗照护的角度提出。

H&C 申请要办多久?
处理时间一直很长,业界普遍反映以年为单位计算。请以 IRCC 当前公布的相应申请类型处理时间为准,不要依赖任何文章中引用的数字。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及 IRCC/ESDC 政策经常变动,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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