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 法案:2026 年加拿大血统公民身份新规

如果你在 2025 年 12 月 15 日之前出生于加拿大境外,且出生时父母一方是加拿大公民,那么即使这位父母本人也出生在境外,你现在也可能已经是加拿大公民。C-3 号法案《2025 年公民法修正法》(An Act to amend the Citizenship Act (2025))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生效,取消了此前阻止公民身份传到境外出生第二代的「第一代限制」。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出生的大多数人,这一变化是自动适用的。你真正需要的,是一份证明。

要点速览

  • C-3 法案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生效,取消了血统公民身份的第一代限制。
  • 在该日期之前于境外出生、父母一方为加拿大公民的人,多数情况下公民身份自动延及——包括父母本身是因 C-3 才成为公民的情形。
  • 「自动」不等于「有文件」。你需要申请公民身份证书(citizenship certificate)来证明。
  • 法案生效时仍在审理中的申请,按新规则处理。
  •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及之后在境外出生或被收养的孩子,适用另一套规则:1,095 天「实质联系」测试。

什么是「第一代限制」?

自 2009 年起,《公民法》把血统公民身份限制在境外出生的第一代。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只有在其加拿大籍父母本人出生于加拿大或经入籍取得公民身份时,才是公民。如果这位加拿大籍父母本人也出生在境外,公民身份一般就传不下去了。

这条规则在 Bjorkquist 案中受到挑战:七个家庭代表一个庞大得多的受影响群体,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起《宪章》诉讼。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认定「第二代切断」规则违宪,C-3 法案即是国会对此作出的立法回应。

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出生的,哪些人受影响?

核心变化可以一句话说清。根据 2026 年 LPEN 政策更新课程的归纳,多数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自动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 2025 年 12 月 15 日之前出生;
  • 出生于加拿大境外;
  • 父母一方为加拿大公民。

如果父母本身是因 C-3 法案才成为公民的,同样适用。换言之,祖父母的公民身份现在可以经由一位境外出生的父母,传到同样在境外出生的孙辈——前提是两代人都在新法生效前出生。

对于在第二代或以后、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在境外出生并在境外被收养的人,一般不是自动取得,而是可能有资格通过「被收养人直接授予」(direct grant)途径申请公民身份。

《公民法》中也有在改革后依然保留的限制:针对「失落的加拿大人」(Lost Canadians)的恢复条款,不适用于自愿放弃国籍者,也不适用于因欺诈或虚假陈述被撤销公民身份者。

「失落的加拿大人」与更早期的历史类别

C-3 法案是一系列修法中的最新一次,这些修法都针对那些因如今被认为不公平的旧规则而失去、或从未取得公民身份的人。现行《公民法》第 3(1) 条包括(但不限于):

  • 在旧法下因自愿放弃或欺诈以外的原因丧失公民身份的人(第 3(1)(f) 条);
  • 1947 年 1 月 1 日至 1977 年 2 月 14 日间在境外出生、父母一方为加拿大公民但从未被承认的人——常见原因是 1947 年法不允许公民身份经母系传递(第 3(1)(g) 条);
  • 在 1947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或入籍于加拿大、但丧失了英国臣民身份的人,以及纽芬兰在 1949 年 4 月 1 日前的对应情形(第 3(1)(k)、(l) 条);
  • 1947 年 1 月 1 日通常居住在加拿大(或 1949 年 4 月 1 日通常居住在纽芬兰)、但既非在当地出生也非在当地入籍的英国臣民(第 3(1)(m)、(n) 条),以及其部分在此前于境外出生的子女。

这些类别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依其中任一类别被承认的公民身份,如今可以一代一代往下传,而这在 2025 年以前是被阻断的。

2026 年加拿大律师协会(CBA)移民法年会的 C-3 专场,用几个我们越来越常遇到的案例场景作了说明:一位 1911 年生于新斯科舍、直到 1947 年都是英国臣民的祖父;一位生于艾伯塔、子女于 1960 年代在美国出生的母亲;以及一位香港籍的祖父,在日据时期(1941 至 1949 年)避难于温哥华。这些家庭今天是否持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决于精确的日期、每一代分别适用哪一项法条,以及文件证据——任何一个都无法仅凭家族口述回答

公民身份从出生之日起算吗?

不一定。《公民法》第 3(7) 条设有「视为」规则,规定被恢复或新承认的公民自哪一天起被视为公民,不同类别的日期各不相同(例如部分历史类别为 1947 年 1 月 1 日或 1949 年 4 月 1 日)。

第 3(8) 条再对其效力范围作出限制:在该「视为」规则首次对某人生效之前的期间,它不在其他联邦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下赋予权利或施加义务,也不得就该期间向官方提起损害赔偿。因此,公民身份的承认不是获取追溯性福利的途径

如何证明自己依 C-3 取得了公民身份?

由于承认通常是自动的,实际要做的是向 IRCC 申请公民身份证书(即公民身份证明)。一般需要把链条上的每一环都用文件串起来:

  1. 你本人的出生记录,须载明父母。
  2. 你的加拿大籍父母的出生记录;如其出生于境外,还需其本人公民身份证明,或祖父母在相关时点的公民身份证明。
  3. 就较早期的历史类别,需要祖父母在加拿大出生、入籍,或以英国臣民身份居住于加拿大的证据。
  4. 能把上述文件相互衔接起来的改名、婚姻及收养记录。

法案生效时仍在审理中的申请,按新规则处理。递交前请核对 IRCC 当前的申请指南与表格版本——这些均已因新法更新。

不想要的公民身份,可以拒绝吗?

可以。受 C-3 影响的人可以放弃加拿大公民身份。这对持有另一国籍、且该国法律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人尤其重要;在另一国,加拿大公民身份也可能带来税务、兵役或其他后果。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 外国法下的分析不属于加拿大公民法的范畴,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先在该国取得专业意见。相关问题可参阅我们关于加中两国子女国籍冲突的专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及之后出生的孩子呢?

新法以一套新测试取代了第一代限制,适用于今后的出生。2025 年 12 月 15 日及之后在境外出生、其加拿大籍父母本人也出生于境外的孩子,只有在加拿大籍父母一方于孩子出生前在加拿大实际居留满 1,095 天的情况下,才是血统公民。我们在《1,095 天实质联系测试》一文中另有详解。

常见问题

依 C-3 成为公民,需要提出申请吗?
多数情况下不需要。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在境外出生、父母一方为加拿大公民的,公民身份一般自动延及。你需要申请的是公民身份证书,用来证明这一点——申请加拿大护照时也需要它。

我的父母出生在加拿大境外,这还会挡住我吗?
如果你是在 2025 年 12 月 15 日之前出生的,就不会。取消这道障碍,正是 C-3 对现有家庭的主要影响。1,095 天测试只适用于该日期及之后的出生和收养。

我是在境外被收养的,是否自动成为公民?
不是自动。第二代或以后的被收养人,可能有资格通过「被收养人直接授予」途径申请公民身份,该途径有其自身要件。

公民身份被承认之前的那些年,我能领到福利吗?
不能。《公民法》第 3(8) 条规定,承认在生效前的期间不在其他法律下产生权利或义务,并禁止就该期间提出损害赔偿。

我已经有一份在审的公民身份证明申请,需要重新递交吗?
在审申请按新规则处理。在另行递交新申请之前,先确认 IRCC 是否要求补充任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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