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电子签名:遗嘱、授权书和房产合同哪些能电子签?

安省电子签名对大多数合同有效,包括买卖房屋或公寓的买卖合同(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简称 APS),但对遗嘱、遗嘱附录(codicil)和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无效。遗嘱和授权书可以通过视频见证,前提是其中一名见证人是安省律师公会(LSO)的持牌人,但签名本身仍须亲笔签在纸上。对父母在国内、或本人在海外工作的家庭来说,分清这几类文件,可以省下几周的快递往返时间。

本文参考 Maurizio Romanin 律师在安省律师协会(OBA)2026 年 10 月安省法律大会(Ontario Legal Conference)上发表的论文《Getting E-Signatures Right》。下文每一条规则,我们都已于 2026 年 10 月对照 Ontario e-Laws 上的现行法规核实。

要点速览

  • 《电子商务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0,下称 ECA)第 11(1) 条规定,法律要求的签名可以由电子签名满足;但第 31(1) 条把遗嘱和遗嘱附录、遗嘱设立的信托、财产或个人护理授权书、以及流通票据排除在外。
  • 买卖房屋合同过去也被排除在外。该排除条款(第 31(1) 条第 4 项)已被废除,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安省的 APS 现在可以电子签署。
  • 房产过户和抵押贷款按《土地登记改革法》(Land Registration Reform Act)第三部分以电子方式登记(第 21 条)。
  • 遗嘱(《继承法改革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第 4(3) 条)和授权书(《代理决定法》Substitute Decisions Act, 1992,第 3.1 条)可以通过视听技术见证,条件是至少一名见证人是安省律师或持牌法律助理(paralegal),且签名同时进行。文件本身仍须亲笔签署。

《电子商务法》允许哪些文件电子签署?

根据《电子商务法》(ECA)第 11(1) 条,法律要求文件须签名的,电子签名即可满足。第 19 条允许通过点击或输入订立合同;但根据第 3 条,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接受电子文件。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一个人为签署文件而创建或采用的电子信息(第 1 条),所以打字输入的姓名或签名平台上的签名都可能符合要求。对于法规指定的文件,第 11(3) 条另加两项可靠性要求:签名必须能可靠地识别签署人,签名与文件之间的关联也必须可靠。Romanin 律师在论文中把这两项要求列为任何电子签名系统都应达到的标准,并指出「身份认证」本身并不是法定要求。讲者认为,只靠电子邮件确认身份的通用签名工具,用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法律风险。

安省哪些文件不能电子签名?

ECA 第 31(1) 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以下文件:遗嘱和遗嘱附录、遗嘱或遗嘱附录设立的信托、关于个人财务或个人护理的授权书、流通票据(如支票和本票),以及法规指定的其他文件。

请留意清单里少了什么。2015 年之前,第 4 项还排除了「设立或转让土地权益、须登记才能对抗第三方的文件,包括买卖合同」。论文把这一点称为「重大变化」:废除条款于 2013 年制定(S.O. 2013, c. 2, Sched. 5, s. 2),按 e-Laws 记载,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安省买房合同(APS)可以电子签吗?

可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由于 ECA 第 31(1) 条中的土地排除条款已被废除,安省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可以按《电子商务法》电子签署。双方都必须同意以电子方式往来(第 3 条),电子签名也应能可靠地识别签署人,并始终与正确的文件绑定。

论文还介绍了加拿大税务局(CRA)对 GST190 新房退税申请表的立场:申请人或建筑商的电子签名,如符合 GST/HST Memorandum 15-2 关于可靠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标准,CRA 视同亲笔签名。依赖这一点之前,请先核实 CRA 当前的指引。

安省土地电子登记是怎么运作的?

安省的土地文件,例如过户文件(transfer)和抵押文件(charge),按《土地登记改革法》第三部分以电子方式登记。第 21 条规定,尽管有《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的规定,电子文件无须采用书面形式,也无须由当事人签名,其效力与已签名的纸质文件相同。

只有经土地登记署署长(Director of Land Registration)授权的人,才可以向电子土地登记系统提交文件(第 23 条)。实务中,买方、卖方或借款人会书面授权自己的律师代为签署并登记相关文件。

安省遗嘱可以电子签名吗?

不可以。安省的遗嘱不能电子签署。ECA 第 31(1) 条排除了遗嘱和遗嘱附录,《继承法改革法》(SLRA)第 21.1(2) 条也确认,法院认定瑕疵遗嘱有效的权力,同样受这一排除条款约束。e-Laws 上该款的标题就是「No electronic wills」(不承认电子遗嘱)。

根据 SLRA 第 3 条和第 4(2) 条,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立遗嘱人在遗嘱末尾签名,签名时须有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人再当着立遗嘱人的面签名。完全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自书遗嘱(holograph will)不需要见证人(第 6 条)。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在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安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可以宣布一份未按规定签署的文件作为遗嘱有效(第 21.1(1) 条)。但那是去世后才提出的法院申请,不能当作规划手段。

安省遗嘱和授权书可以视频见证吗?

可以。根据 SLRA 第 4(3) 条,遗嘱见证人「在场」的要求,可以通过视听通讯技术满足,即任何能让参与者实时互相看见、听见并交流的电子方式。至少一名见证人必须是《律师公会法》(Law Society Act)下的持牌人,而且签名和见证必须同时进行。

《代理决定法》第 3.1 条对授权书有相同的规定。它适用于财产持续授权书(continuing power of attorney for property,第 10(1) 条)和个人护理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 for personal care,第 48(1) 条),两者都需要两名见证人;也适用于撤销授权书(第 3.1(5) 条)。

实务中,所有人加入同一个实时视频通话,每个人在对方注视下,用笔在一份完整、相同的纸质副本上签名。这些副本(counterpart)合起来构成整份遗嘱或授权书(SLRA 第 4(4) 条;SDA 第 3.1(3) 条),签好的页面再快递给律师。

有些人不能做见证人。就授权书而言,SDA 第 10(2) 条规定以下人士不得见证:受托代理人(attorney)及其配偶或伴侣、授权人的配偶或伴侣、授权人的子女、处于监护之下的人、以及未满 18 岁的人。第 48(2) 条对个人护理授权书适用同一名单。

签署人住在安省以外怎么办?

就授权书而言,SDA 第 85 条规定,只要授权书符合签署地、授权人住所地(domicile)或惯常居住地任一地方的国内法,其形式即为有效。国内的父母通过视频签署时,还应确认当地银行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接受这份文件;很多机构要求公证或海牙认证(Apostille)后的副本。具体流程请参阅我们的加拿大公证与海牙认证服务,涉及加中两地资产的规划请参阅跨境遗产管理。

宣誓书和法定声明可以视频宣誓吗?

可以。《宣誓专员法》(Commissioners for Taking Affidavits Act)下的 O. Reg. 431/20 允许宣誓人不与宣誓专员同处一室进行宣誓或声明。通讯方式必须全程让各方实时看见、听见并交流;宣誓专员必须核实宣誓人身份;宣誓证明(jurat)须注明是远程进行,并写明双方当时所在地;宣誓专员须保存记录。经 O. Reg. 21/26 修订后的现行版本还要求,适用该法第 5 条的宣誓专员,其印章信息须出现在文件上。

哪些仍须亲笔签名或亲自到场?

遗嘱、遗嘱附录和授权书即使通过视频见证,也须在纸上亲笔签名。流通票据同样不在 ECA 适用范围内。任何一方、银行或外国机构都可以坚持要求纸质文件,因为该法从不强迫任何人接受电子文件(第 3 条)。

论文发表后有一项更新: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SLRA 第 51(3) 条允许 RRSP、RRIF 或第三部分涵盖的其他计划的受益人指定,按 ECA 以电子方式作出。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家人施压有顾虑,亲自到场签署仍更稳妥。另请参阅我们的金斯顿遗嘱与授权书讲座。买房的读者可以参阅安省购房分步指南。

常见问题

用 DocuSign 签的遗嘱在安省有效吗?

无效。ECA 第 31(1) 条排除了遗嘱和遗嘱附录,SLRA 第 21.1(2) 条使这一排除在法院认定程序中同样适用。遗嘱须亲笔签名;如果其中一名见证人是安省律师或持牌法律助理,见证人可以通过视频参与。

国内的父母可以用 Zoom 签安省授权书吗?

根据 SDA 第 3.1 条,只要至少一名见证人是安省持牌人,且各方同时签名,见证可以通过实时视频完成。但父母仍须在纸质副本上亲笔签名,再快递回来。

人在海外,可以电子签安省的买房合同吗?

可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APS 不再被排除在《电子商务法》之外,只要双方同意以电子方式往来,就可以电子签署。

安省授权书谁可以做见证人?

两名成年见证人,且不能是受托代理人及其配偶或伴侣、授权人的配偶或伴侣、授权人的子女或处于监护之下的人(SDA 第 10(2) 条和第 48(2) 条)。如果采用视频见证,两人中须有一人是安省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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