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自己的移民律师说谎,或者要求律师在申请里”漏掉”某件事,律师不能配合。安省律师受职业规则约束,不得协助任何不诚实行为;如果您的指示要求律师违反这些规则,律师必须退出代理。您告诉律师的内容仍受保密义务保护,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不会去向 IRCC 举报您。但您可能在关键时刻失去代理人,而那份虚假或缺失的信息,责任仍在您自己身上。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这可能导致五年禁入。
本文从申请人的角度讲解相关规则,内容来自 2026 年 4 月一门面向移民代理人的 LPEN 职业进修课程(主题为客户不诚实与退出代理),并已对照 IRPA 现行条文和安省律师公会(LSO)《职业行为守则》(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现行文本逐条核对。
要点速览
- 律师在提供意见时必须诚实、坦率,并且不得明知而协助、鼓励或便利任何不诚实或欺诈行为(LSO 守则第 3.2-2 条、第 3.2-7 条)。
- 如果您坚持递交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律师必须退出代理(第 3.7-7(b) 条)。如果您欺骗了律师,律师可以因”严重失去信任”而退出(第 3.7-2 条)。
- 律师必须对您告诉他的内容保密,委托期间如此,委托结束后也一样,只有少数法定例外(第 3.3-1 条)。
- 请了律师并不能保护您。IRPA 第 40 条涵盖间接虚假陈述和隐瞒,申请人要为递交的内容负责。
- 越早向律师说实话,选择越多。在递交之前,错误通常可以直接改正。
为什么这不只是”一次尴尬的谈话”
根据 IRPA 第 40(1)(a) 条,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就相关事项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而该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法执行上的错误,即构成因虚假陈述而不可入境(misrepresentation)。第 40(2)(a) 条规定这种不可入境状态持续五年;第 40(3) 条规定,在此期间,依本条不可入境的外国人不得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另外,IRPA 第 127 条规定明知而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属于刑事罪行。根据第 128 条,以公诉程序定罪的,最高可处 10 万加元罚款、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课程中有三点值得特别强调,因为很多申请人在这里理解有误:
- “漏报”也算。 隐瞒重要事实本身就是虚假陈述,不只是说假话。课程举的例子包括:未申报以前的婚姻、以前的移民申请、服兵役经历,或者未列出某个受抚养子女。
- 不需要有欺骗的故意。 讲师对判例的总结是:即使是无心之失,只要可能导致决定出错,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即使签证官后来自己查到了真相,该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重要”。
- 代理人参与不能替您挡责任。 即使申请是由律师、顾问、雇主或家人准备的,申请人一般仍要对申请内容负责。
关于重要性(materiality)标准以及被认定虚假陈述之后的救济途径,请看我们的 IRPA 第 40 条虚假陈述指南(英文)。
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第 3.2-2 条要求律师在提供意见时诚实、坦率。该条的评注说明,律师有义务把可能影响您利益的信息告诉您。
第 3.2-7 条规定,律师不得明知而协助或鼓励任何不诚实、欺诈、犯罪或违法行为;不得作出或不作出其应当知道会便利此类行为的事情;也不得教任何人如何违法而逃避惩罚。评注补充说,这一条不仅适用于”明知”,也适用于故意视而不见(wilful blindness)和轻率(recklessness)。律师如果怀疑某份文件是假的,不能装作没看见。
所以,您的律师不能:
- 在您已经告诉他曾被拒签的情况下,在”是否曾被拒签”一题勾”否”;
- 在家庭信息表里漏掉前配偶或某个孩子;
- 递交他有理由相信并非真实的雇主证明信;
- 教您在面试时给出与事实不符的回答。
一位认真的律师会直接问您刑事记录、在任何国家的拒签记录、逾期居留、以往的感情关系和全部子女的情况,并请您本人确认每一个关于可入境性(admissibility)的答案。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停止代理
律师不能随意”甩掉”客户。第 3.7-1 条规定,律师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合理通知,否则不得退出代理。在这个前提下,守则规定了与本文相关的两种情况。
可选择退出:您欺骗了律师
第 3.7-2 条允许律师在律师与客户之间出现严重失去信任的情况下退出。评注列举的例子,第一个就是律师被客户欺骗,还包括客户在重要问题上拒绝接受律师的意见。
必须退出:您要求律师违反规则
第 3.7-7(b) 条规定,如果客户的指示要求律师违反守则行事,律师必须退出。如果您要求律师递交虚假内容,或者在律师已经告知您必须申报之后,仍要求把某个重要事实排除在申请之外,律师别无选择。
持牌移民顾问也受类似规则约束。加拿大移民与公民顾问学院(CICC)的《职业行为守则》禁止明知而协助不诚实行为(第 12 条),允许在客户欺骗顾问时终止服务(第 34 条),并要求在客户经劝告后仍坚持不诚实行为时终止服务(第 35 条)。
律师会向 IRCC 举报我吗?
通常不会。第 3.3-1 条要求律师对客户事务的一切信息严格保密,除非您授权、法律或审裁机构的命令要求、需向律师公会提供,或者属于守则规定的其他少数例外,否则不得披露。评注说明,这项义务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依然存在,并且无限期延续,即使双方之间发生了分歧。
课程也讲到同一点:除非法律或法院要求,代理人没有向 IRCC 举报客户的义务。但保密不等于配合。律师不会递交明知虚假的信息,也不会在建立在虚假信息之上的案子上继续工作。如果虚假信息已经递交,讲师的观点是:代理人的角色是协助更正,比如向 IRCC 提交更新、在程序公正信(PFL)程序中说明,或者撤回申请,而不是当作什么都没发生。
律师退出代理,本身会不会在 IRCC 那里成为”危险信号”?课程中一位讲师的看法是,退出本身不算。不论如何,它不会让虚假陈述消失。
律师退出后,您的案子怎么办
即使律师退出,守则也保护您的利益。第 3.7-8 条要求律师尽量减少费用、避免对您造成不利,并尽一切合理努力把案子有序移交给下一位律师。第 3.7-9 条要求律师书面通知您,把您有权取得的文件和财物交给您(受律师留置权限制),提供处理该事项所需的信息,并就您的款项作出交代。
在 IRCC 一方,《代理人使用表》(IMM 5476)及其填表说明涵盖代理人退出、申请人取消代理人以及委任新代理人这几种情况。在新代理人到位之前,IRCC 的期限照常计算。程序公正信的答复期限,不会因为律师退出而暂停。
费用要看您的委托协议。很多委托协议(包括课程中讨论的样本条款)都写明:如果代理人因客户提供不准确或虚假信息而终止服务,客户仍须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请仔细看您自己签的那份。
如果您已经提供了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
现在就告诉律师。课程给代理人的分析框架是三个问题:这个事实是否重要?是故意还是无心?有没有证据可以更正记录?
- 递交之前:讲师说代理人有义务更正记录,实际上就是在递交前把表格改对。
- 递交之后:可能的做法包括向 IRCC 提交更新、在答复程序公正信时说明,或者撤回申请。签证官在 PFL 答复中期待看到什么,请看我们的 程序公正信答复文章。
如果错误信息来自别人,比如一个无牌中介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改了您的工作经历,这仍然属于间接虚假陈述,但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在您的解释中可能很重要。如何避免这种情况,请看我们的 如何确认代理人具有 IRPA 第 91 条规定的合法资格。
常见问题
如果我要求漏报某件事,移民律师可以拒绝递交申请吗?
可以。律师不得明知而协助不诚实行为。如果律师已经告诉您某个重要事实必须申报,您仍指示他不报,守则要求律师退出代理。
律师会把我告诉他的事告诉 IRCC 吗?
一般不会。安省律师在委托期间和结束之后都必须为客户保密,除非您授权,或者属于法律要求、审裁机构命令等少数例外。但律师仍不能递交他明知虚假的信息。
我以前的申请里有一个无心之失,这算虚假陈述吗?
有可能。IRPA 第 40 条不要求有欺骗的故意。这个错误是否”重要”、怎样更正最好,要看具体事实。请在下一次递交之前和律师商量。
律师退出后,我能拿回自己的档案吗?
可以。安省律师退出代理时必须书面通知您,把您有权取得的文件和财物交给您(受留置权限制),就您的款项作出交代,并尽量避免对您造成不利。
如果您担心自己的申请里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内容,请在再次递交任何材料之前先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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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您目前的情况,我们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首次联系请勿发送证件或身份证号。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及 IRCC/ESDC 政策经常变动,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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