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RA 能不能要求口头听证:IRPR 第 167 条三要素详解

大多数遣返前风险评估(PRRA)只根据书面材料作决定,但申请人可以请求口头听证,审查官必须对照《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 167 条规定的三个因素来考虑这一请求。最有可能获得听证的情形是:决定取决于审查官是否相信申请人;相关证据是核心证据;而且如果这些证据被采信,PRRA 就应当获批。最常见的错误是请求写得太笼统。联邦法院多次透过「证据不足」的标签去看实质:如果真正的理由是审查官不相信申请人,法院会把它当作可信度问题来处理。

本文依据难民律师 Arghavan Gerami 在 2026 年 10 月 CILA 移民法会议上提交的 PRRA 论文、幻灯片和核对清单,并对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和 IRPR 现行条文核对。

要点速览

  • IRPA 第 113(b) 条规定,如部长根据规定因素认为需要听证,「可以」举行听证。这些规定因素载于 IRPR 第 167 条。
  • 三个因素缺一不可:与第 96 或 97 条相关的严重可信度问题;证据对决定具有核心意义;证据如被采信足以批准 PRRA。
  • 审查官以「不足」为由否定您的宣誓证据,实质上可能是在作可信度认定。联邦法院看实质,不看标签。
  • 要具体指出哪些事实使您的可信度成为问题。只写一句「可信度存在争议」通常没有帮助。
  • 如果您的难民申请因 C-12 法案被认定不合资格、从未经难民保护庭(RPD)审理,要明确写出来:PRRA 可能是第一次有人评估您的陈述。

法律对 PRRA 听证是怎么规定的

起点是 IRPA 第 113(b) 条:如部长根据规定因素认为需要听证,可以举行听证。IRPR 第 167 条列出这些因素:

  1. 是否有证据引起与 IRPA 第 96 条和第 97 条(难民及需要保护者的理由)相关的、关于申请人可信度的严重问题;
  2. 该证据对保护申请的决定是否具有核心意义;
  3. 该证据如被采信,是否足以批准保护申请。

对比难民保护庭:RPD 原则上必须举行听证。在 PRRA 中,听证才是例外。法律对这个「例外」又规定了一个例外:根据 IRPA 第 113.01 条,申请人的难民申请仅因第 101(1)(c.1) 条(曾在与加拿大有信息共享协议的国家提出过难民申请)被认定不合资格的,除非 PRRA 不经听证即获批准,否则必须举行听证。讲者指出,C-12 法案审议期间,把这项强制听证扩大到新增不合资格理由的提案没有获得通过。

可信度与证据充分性:决定多数听证请求的关键区分

审查官常以证据「不足」「含糊」「缺乏细节」为由,不经听证就拒绝 PRRA。联邦法院在这里划了一条线。

  • 真正的充分性认定。 在 Ferguso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8 FC 1067 一案中,法院认可审查官可以认定某项证据即使可信,分量也不足以达到举证标准。这类认定不需要听证。
  • 变相的可信度认定。 如果审查官的推理只有在不相信申请人的前提下才成立,那么把它叫作「不足」并不改变其性质。讲者引用了一系列判例,包括 Chekrou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3 FC 737:审查官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以「不足」否定宣誓的身份证据,法院认定这实质上是可信度认定,第 167 条三要素均已满足。

2026 年的两个判决沿用了同一思路。在 Benson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2026 FC 839 中,审查官把核心宣誓证据视为不足、要求佐证,却没有举行听证,法院撤销了该 PRRA 拒签决定。在 Derdak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6 FC 919 中,法院认为以「不足」否定核心宣誓证据,实质上涉及可信度。

讲者提出一个实用的检验方法:审查官能不能在相信您宣誓陈述属实的前提下,仍然得出不利结论?如果不能,问题就是可信度,第 167 条即被触发。

听证请求怎么写

只写「因可信度存在争议,请求听证」,等于没给审查官任何可以处理的东西。CILA 会议材料建议采用结构化写法。

点出具体事实

逐一指出审查官可能需要判断您是否说真话的地方:与先前陈述表面上不一致之处、遗漏、迟迟没有离开或没有申请保护、曾经返回原籍国、真实性可能受质疑的文件,或者只能依靠您本人说法的解释。对每一点,说明为什么它对您的风险认定是核心问题。

逐项对应三个因素

按顺序把事实对应到第 167 条:说明可信度问题与第 96 条或第 97 条风险相关;说明它是核心而非次要问题;说明如果审查官采信您的证据,PRRA 就应当获批。

说明为什么书面审理不够

法院早已承认,涉及严重可信度问题时,可能必须通过口头听证来判断可信度(Singh v Minister of Employment and Immigration, [1985] 1 SCR 177)。讲者还引用 Cho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0 FC 1299,说明申请人从未接受过口头可信度评估时,听证的意义更加重大。

如适用,写明「首次实体审查」的背景

如果您的难民申请因 C-12 修正案被认定不合资格、从未进入难民保护庭,要直接写出来:没有任何审裁员听过您的陈述,书面作出的不利决定可能就是遣返前唯一的实体决定。C-12 案件 PRRA 的整体写法,见我们的文章C-12 不予转介后的 PRRA 陈述书。

递交前先补能补的

听证请求不能替代扎实的书面材料。CILA 核对清单建议:把您的声明书与以往每一份陈述(边境笔录、门户问答、以往申请)逐一比对,在审查官发现之前先解释不一致之处。能用佐证补上的缺口就补上;补不上的,说明原因。这样可以压缩纯粹以「证据不足」拒签的空间。

如果审查官不经听证就拒签

根据 IRPR 第 174 条,您可以要求取得记录决定理由的审查官档案笔记。这些笔记和您的书面听证请求,是联邦法院法官在司法复核中会对照阅读的材料。讲者强调,请求写得清楚具体,日后更容易证明审查官没有回应它。

期限很短。在加拿大境内作出的 PRRA 决定,申请许可及司法复核必须在 15 天内提出(IRPA 第 72(2)(b) 条)。提出司法复核不会自动停止遣返,可能需要另行申请暂缓遣返。见我们的联邦法院暂缓遣返测试一文。

如果获准听证,听证的形式、律师的角色、证人如何作证,见我们的配套文章PRRA 听证现场会发生什么。PRRA 的整体流程见我们的 PRRA 指南。

常见问题

我的 PRRA 一定能获得口头听证吗?
不一定。IRPA 第 113(b) 条规定的是「可以」举行听证,审查官适用 IRPR 第 167 条三要素。例外是仅因第 101(1)(c.1) 条被认定不合资格的申请,IRPA 第 113.01 条要求举行听证,除非 PRRA 不经听证即获批准。

审查官说我的证据「不足」,可以挑战吗?
有可能。如果审查官在相信您宣誓陈述的前提下不可能得出该结论,联邦法院可能认定这是变相的可信度认定、本应举行听证,如 Benson(2026 FC 839)和 Derdak(2026 FC 919)。每个案件取决于具体理由和记录。

什么时候提出听证请求?
在书面 PRRA 陈述书中提出,并附上与第 167 条挂钩的具体理由。请求写得笼统,或者根本没有提出,日后就难以援引。

请求听证会拖慢 PRRA 吗?
如果安排了听证,可能会多花一些时间。但它不改变递交陈述书的期限,也不改变司法复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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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及 IRCC/ESDC 政策经常变动,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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