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指控并不等于被定罪,单凭一项指控本身并不会使你成为不可入境者。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刑事类不可入境通常取决于三件事:是否有定罪、被定的是什么罪、以及法院最终判了多重的刑。正因如此,对移民身份而言真正关键的时点往往既不是被捕那一刻,也不是后来的遣返程序,而是认罪答辩与量刑。刑事案件一旦了结,保护身份的窗口基本就关上了。
要点速览
- 在办的指控不等于定罪,但在移民表格上和口岸仍必须如实申报。
- 案件怎么收场比当初被控什么更重要。法条真正衡量的是最终罪名与刑期。
- 第一次见刑事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 时就要说明自己的移民身份。在刑事层面漂亮的结果,在移民层面可能很严重。
- 刑期超过六个月,或所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或以上,即触发「严重刑事罪行」条款;而只要刑期达到六个月,还会失去向移民上诉庭(IAD)上诉的权利。
- 能让案件在不产生定罪的情况下终结的结果(分流处理、撤诉、中止程序等),通常是移民角度最好的结果,而这些都必须尽早争取。
被指控不等于被定罪,但也不是没事
IRPA 第 36 条的核心词是「被定罪」(convicted)。第 36(1)(a) 条所指的严重刑事罪行,适用于在加拿大被定罪、且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或以上,或者虽然最高刑不足十年但实际被判处超过六个月监禁的情形。第 36(2)(a) 条所指的一般刑事罪行只适用于外国国民(不适用于永久居民),涵盖在加拿大因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被定罪,或因两项并非出于同一事件的罪行被定罪。
所以在案件还没审结之前,法定要件尚未成就。这确实是好消息,也正是现在就该行动、而不是等判决下来再说的全部理由。
在办指控真正带来的,是申报义务。移民申请表问的是有无被捕、有无被指控,而不只是有无定罪,口岸官员也可以问。答得不实会另外触发虚假陈述条款,这个风险与你最终是否被定罪无关,是独立存在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另有专文讲如何在移民表格与口岸申报犯罪记录。
此外,在办指控在实务上也会影响裁量性决定:申请可能被压着不动,而审理临时居民申请的官员有权把整体情况一并考量。
为什么「认罪答辩」是全案中最重要的移民决定
刑事案件中一般只有两种答辩:认罪,进入量刑程序;不认罪,进入审理。大多数人不了解的是,在进入这一步之前,可谈的空间有多大。与检察官(Crown)的和解磋商可以涉及三样东西:罪名本身、双方共同建议的刑罚、以及将被记入笔录的案件事实。
这三样,恰好一一对应着移民法条:
- 罪名。所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是否达到十年,直接决定第 36(1) 条的严重刑事罪行有没有适用余地。把罪名谈成另一项罪,可能让整个案件脱离该条款。
- 刑期。只要实际判处的监禁超过六个月,即独立触发第 36(1)(a) 条,与最高刑无关。而刑期达到六个月还会触发第 64(2) 条,意味着无权向移民上诉庭上诉。
- 事实。量刑时宣读的双方同意事实陈述(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日后会成为移民官与裁判庭读到的记录。有些事实对刑事结果无关紧要,放进记录却足以在移民卷宗里造成伤害。
安省还有一个容易踩的陷阱:混合罪(hybrid offence)——检方既可按简易程序也可按可诉程序起诉的罪行——在检方当庭作出选择之前,一律推定为按可诉程序进行。IRPA 第 36(3)(a) 条体现的是同一逻辑:就不可入境认定而言,混合罪按可诉罪处理。因此检方的「选择」绝不是程序细节,它可能直接决定一名外国国民是否落入第 36(2)(a) 条。
职业行为规则要求刑事律师或 paralegal 在与检方达成任何认罪协议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认罪的影响与可能后果,并确认当事人是自愿承认该罪行的事实要件与主观要件。法院并不受双方共同量刑建议的约束。认罪必须是「知情的、自愿的、明确无疑的」,而所谓「知情」,理应包括了解移民后果。
第一次见刑事律师就说明你的身份
这是非公民能做的最有用的一件事。刑事辩护的目标是刑事层面的最优解:避免羁押、把记录降到最低、尽快结案。这些目标本身完全正当,但未必与保住你的身份一致。
明确说出你是永久居民、工签持有人、留学生、访客、难民申请人还是受保护人——后果因身份而异。并请你的刑事代理人在同意任何和解方案之前与移民律师沟通,而不是等刑期落定之后。刑罚一旦作出,可选项会急剧收窄,补救手段也更慢、更贵。
另需注意:在安省,持牌 paralegal 只能就安省律师公会(LSO)划定范围内的部分简易程序罪行代理,而混合罪在检方作出选择之前不在其执业范围内。如果你的指控属可诉罪或混合罪,这个「代理资格」问题值得在一开始就问清楚。
至于某一种处理结果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定罪」,是另一个技术性问题,答案常常不符合直觉。我们在《什么才算加拿大移民法上的”定罪”》一文中有详细说明。
哪些结果能让案件不产生定罪
以下这些通常是移民角度最理想的结果,而且大多必须尽早争取:
- 分流处理(diversion)。 检方同意分流的,当事人完成项目条件后,指控通常会被撤回。即使案件最初未被筛入分流,代理人仍可以提出请求。完成条件的速度很重要。
- 撤诉或具结守法令(peace bond)。 在不作出有罪认定的情况下终结控诉,就第 36 条而言不产生定罪。
- 因审理拖延过久而中止程序。 依据 Jordan 框架,省级法院的推定上限为 18 个月、高等法院为 30 个月,计算时扣除归责于辩方的拖延。超过上限且检方无法证明存在例外情形的,指控可能被司法中止。
- 依《宪章》排除证据。 违反第 8、9、10 条的,可依第 24(2) 条排除证据,某些案件中还会导致指控被撤回。即便当事人承认实施了该行为,仍可能存在有效的《宪章》主张,因为问题不只在于发生了什么,还在于证据是怎么取得的。
- 经审理后无罪。
一点提醒:指控被撤回,与从未被指控过,并不是一回事。 警方与法院的指控记录可能仍然存在,而移民表格上的申报义务问的是被捕与被指控,不只是定罪。
保释条件与 2026 年保释改革
C-14 号法案《保释与量刑改革法》(Bail and Sentencing Reform Act)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获御准,其保释与量刑改革部分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改革扩大了对特定累犯、暴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指控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要求警方在存在安全顾虑时更多地将被告留待正式保释聆讯,要求法院必须考虑在办的其他指控与无端暴力情节,并加强对担保人(surety)与释放方案的审查。由于属新近立法,在依赖上述内容前请核对条文的现行状态及当地法院的实务指引。
对非公民而言,保释的影响远不止于刑事卷宗。释放条件可能限制你的居住地、能否出行、能与谁接触,而这些条件可能与工作地点、学习项目或报到义务相冲突。被羁押期间,也确实存在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注意到的实际风险。如果存在被羁押的现实可能,请在保释聆讯之前就把身份问题告知代理人。
永久居民与临时居民的风险并不相同
永久居民在刑事类不可入境上只可能落入第 36(1) 条的严重刑事罪行。实务上的分界线就是六个月刑期:在加拿大被判处至少六个月监禁的永久居民,依第 64(2) 条将失去就遣返令向移民上诉庭上诉的权利——而上诉庭正是通常会权衡人道与衡平因素的那个场合。
外国国民(包括工签持有人、留学生、访客)则同时受第 36(1) 与第 36(2) 条约束。一项可诉罪定罪,或者两项并非出于同一事件的定罪,依第 36(2)(a) 条就可能足够。
两种情形的程序机制相同:依第 44(1) 条,官员如认为境内某人不可入境,可制作报告呈交部长;部长如认为报告成立,可将其转交移民庭举行可受理性聆讯,或在条例规定的情形下直接作出遣返令。如果定罪已经作出,余下的工具一般就是刑事赦免(rehabilitation)、临时居民许可(TRP)或诉讼——这些内容见我们的《刑事不可入境指南》与《临时居民许可 TRP》。
这一周该做的五件事
- 收齐所有文件:起诉书/告发书、释放令及其全部条件、已收到的全部披露材料、下次开庭日期。
- 写下你确切的移民身份、任何许可的到期日,以及目前是否有在办的移民申请。
- 书面告知刑事代理人你的身份,并要求其在移民后果评估完成之前,不要同意任何和解方案。
- 在认罪日之前(而非量刑之后)取得移民方面的评估意见。
- 案件在办期间,移民表格上关于被捕与被指控的问题,绝不可答得不实。
常见问题
只是被指控,就会被遣返吗?
单凭指控并不成立第 36 条下的刑事不可入境,因为该条以「定罪」为要件。但指控可能影响裁量性决定,而就此作出的任何不实申报都会另外构成风险。
律师说我不会坐牢,是不是就安全了?
未必。第 36(1)(a) 条有两条触发路径:刑期超过六个月,或者所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达到十年以上。即便判的是非监禁刑,只要该罪属可诉罪或混合罪,外国国民仍可能因第 36(2)(a) 条而不可入境。
已经撤回的指控还需要申报吗?
移民表格通常问的是有无被捕、有无被指控,而不只是有无定罪。请就表格实际问的问题如实回答。隐瞒指控所带来的虚假陈述风险,是独立于刑事条款之外的。
我已经认罪了,是不是太晚了?
选项会变少,但未必全部消失。视具体事实,余下路径可能包括符合条件时申请刑事赦免、申请临时居民许可、在第 44 条阶段提交意见,或申请司法复核。请尽快取得意见,因为其中若干路径有严格期限。
刑事和移民要不要找同一个代理人?
未必,但两边必须协同。我们见过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失误,就是刑事和解方案已经谈定,却从没有人评估过它对身份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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