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身份的终止(Cessation)与撤销(Vacation)

多数受保护人士以为,难民保护部(RPD)一旦接受了申请,这件事就到此为止。并非如此。 部长可以在数年之后提出申请,依《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 108 条终止(cessation)保护,或依第 109 条撤销(vacation)保护。一旦成立,后果不止是失去受保护人身份:在大多数终止情形下,永久居民身份也一并丧失,而且不能上诉到难民上诉部(RAD)。最常见的触发行为,恰恰是最平常不过的一件事——去续办原籍国护照,并用它出行。

要点速览

  • 第 108 条的终止问的是:保护是否已不再需要、或已被自愿放弃;第 109 条的撤销问的是:保护当初是否靠虚假陈述取得。
  • 若基于”重新受原籍国保护”或”重新定居”等理由终止成立,永久居民将依法自动丧失永居身份,并成为不可入境者。
  • 唯一较窄的例外是第 108(1)(e) 条的”情势变更”理由,它不带来同样的永居自动丧失。
  • 终止与撤销的裁决不能上诉至 RAD。唯一救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与司法复核。
  • 取得或使用原籍国护照会产生一项推定,必须用证据去回应,而不是等到开庭当天才第一次给出解释。

终止:第 108 条

第 108(1) 条列出五项终止理由:

  • 当事人自愿重新接受其国籍国的保护;
  • 当事人自愿重新取得其国籍;
  • 当事人取得新国籍并享有该国保护;
  • 当事人自愿重新定居于其逃离或曾滞留境外的国家;或
  • 当事人当初寻求保护的理由已不复存在

部长可向难民保护部申请认定保护已终止。一旦获准,该难民申请视为被拒,原本授予保护的决定被宣告无效。

真正严重的是身份后果。 若终止基于前四项理由——即涉及受保护人自身自愿行为的那几项——永久居民将依法丧失永居身份,并因”难民保护终止”而成为不可入境者。当事人并不是退回到”没有卡的受保护人”,而是彻底失去了底层移民身份

第五项理由(原籍国情势变化)适用不同处理,不带来同样的永居自动丧失。

为什么这类案件几乎都围绕护照和出行

“重新受保护(reavailment)”是产生案件量的那一项,通常归结为三个环环相扣的事实:当事人取得或续办了其逃离国的护照;使用了它;并前往了该国。

法律把取得并使用原籍国护照视为产生一项推定:当事人有意重新接受该国保护。该推定并非终局,但它转移了实际举证压力。要回应它,需要关于意图、认知与出行具体情形的证据。

联邦上诉法院在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Camayo, 2022 FCA 50 中列出了 RPD 在 reavailment 案件中必须考虑的一系列(非穷尽)因素,并确认裁决者不得机械套用推定。这些因素包括:当事人是否知道使用护照的后果、是否有人告知过其后果、出行的目的与时长、采取了何种预防措施,以及该次出行是否真正出于自愿。

对持有受保护人身份、或经由保护取得永居的人,实务含义是:

仅仅续办原籍国护照,本身就是一个风险事件——哪怕从未用它回国。人们常常出于便利去办(应雇主要求、为了去第三国旅行、为了办一项银行手续),完全不知道其移民后果。

为奔丧或探望重病父母短暂回国,并不是安全港。 迫切的人道理由与”意图”相关,但本身不构成抗辩,且证据必须是当时形成并有文件支持的。

与原籍国官方打交道也算数。 在领事馆续办身份证件、办理国民身份证、或向母国申请某项福利,都可能被定性为重新受保护。

对确需出行的受保护人,最稳妥的做法是使用难民旅行证件而非本国护照,并且在任何涉及迫害来源国的出行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见。

撤销:第 109 条

撤销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依第 109 条,部长可向难民保护部申请撤销当初接受申请的决定,理由是该决定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事项的重要事实而取得。

若难民保护部认为当初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其他证据本身已足以支持给予保护,可以驳回撤销申请。一旦撤销获准,原决定无效,该难民申请视为被拒。

撤销同样有其身份后果:撤销保护的终局裁定一经作出,永久居民即丧失身份;而虚假陈述本身还可支撑不可入境认定——与我们关于IRPA 第 40 条虚假陈述一文中的问题同属一族。

撤销申请通常源于事后被发现的不一致:未披露的第三国申请或身份、身份认定问题,或与国家间信息共享所得资料相冲突的陈述。

程序,以及”没有上诉”这件事

两类申请都由难民保护部审理,都由部长提出申请,也都要求举行听证。

两者的结果都不能上诉至难民上诉部。 法律明确把部长提出的终止与撤销申请的裁决,排除在可上诉之列。唯一救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与司法复核,适用合理性标准,并受与所有移民司法复核相同的短期限与许可门槛约束。案件一旦走到这一步,从一开始就应当按诉讼的姿态来准备。

正因为上诉通道关闭,听证本身就是全部。本可以解释护照续办或某次出行、却没有在听证时提交给 RPD 的证据,之后极难再补进去。

收到部长申请该怎么办

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就认真对待。这类程序按固定时限推进,且举证工作量很大。

先把出行史整理出来:护照页、出入境记录、航空公司记录,以及每次出行目的的证据。然后重建每个时点的认知状态:当事人当时被告知了什么、由谁告知、在什么时候。如果是顾问或家人给了错误建议,这与意图相关,应当用文件证明,而不是口头主张。

尽早把身份后果纳入考量,因为它决定策略:因 reavailment 面临终止的人,面对的是丧失永居,而不只是类别变化。这一现实会影响其他申请是否要递、什么时候递。

保护制度的背景可参见我们的加拿大难民保护指南

常见问题

我是通过难民申请拿到永居的,能回原籍国吗?
前往所主张的迫害来源国,是这一领域风险最高的行为,可支撑以 reavailment 为由的终止申请。请在订票前取得意见,而不是回来之后。

我续了原籍国护照但没回去,安全吗?
不一定。取得或续办护照本身就可能引发重新受保护的推定。是否会走到下一步,取决于全部事实图景。

终止是不是一定会失去永居?
不一定。永居丧失跟随的是第 108(1)(a) 至 (d) 项的自愿行为理由;第 108(1)(e) 项的情势变更理由适用不同处理。

终止或撤销的裁决能上诉到 RAD 吗?
不能。这两类裁决被排除在难民上诉部管辖之外。途径是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与司法复核。

部长提出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未对此类申请设定时效。实践中有在授予保护多年之后、当事人已取得永居之后才提出的案例。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法及 IRCC/ESDC 政策经常变动,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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